建築法修正 加強違章建築處理
  2013-05-30-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30日電
   
  (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30日電)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加強違章建築處理機制,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。

草案增訂擅自建造的行為人不明者,課予建築物使用人或所有權人、土地使用人或所有權人應負排除違規狀態的責任。

草案明訂,擅自建造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,並勒令停止建造,限期補辦手續、自行拆除或恢復原狀;屆期未處理得按次處罰。

擅自使用者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,並勒令停止使用,限期補辦手續;屆期仍未補辦而繼續使用者,得按次處罰。

鑑於民國100年3月台中市哈克飲料店(PUB)火災事件,因建築物屬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的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,未依建築法第96條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,尚無罰則。

因此草案新增,未依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的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,在一定規模以上且有供營業使用事實者,經通知限期申請,屆期未申請者,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,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。

草案並增訂相關罰鍰收入得成立基金,供作查報及執行拆除相關經費使用。
  (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30日電)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加強違章建築處理機制,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。

草案增訂擅自建造的行為人不明者,課予建築物使用人或所有權人、土地使用人或所有權人應負排除違規狀態的責任。

草案明訂,擅自建造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,並勒令停止建造,限期補辦手續、自行拆除或恢復原狀;屆期未處理得按次處罰。

擅自使用者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,並勒令停止使用,限期補辦手續;屆期仍未補辦而繼續使用者,得按次處罰。

鑑於民國100年3月台中市哈克飲料店(PUB)火災事件,因建築物屬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的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,未依建築法第96條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,尚無罰則。

因此草案新增,未依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的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,在一定規模以上且有供營業使用事實者,經通知限期申請,屆期未申請者,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,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。

草案並增訂相關罰鍰收入得成立基金,供作查報及執行拆除相關經費使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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